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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2日(四)
變性人註冊結婚被拒申覆核

*香港法律不容許同性戀者或變性人申請註冊結婚。

  一名由男變女的變性人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企圖推翻婚姻登記處以其出生時是男性拒絕讓「她」與男友註冊結婚的決定,指婚姻登記處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高院已批出許可排期審理,司法覆核的裁決將成同類案件的先例。

出世紙不能改性別

  事主的代表律師Michael Vidler昨日指出,現年二十多歲的事主經過長期的心理評估後,約在五年前於本港的公立醫院完成變性手術,無論樣貌、外表、心理狀況及社交生活均與一般女性無異,其身份證上的性別亦已改為「女」;但根據香港法例,出生證明書的資料不能更改,故性別一欄依然列明是「男」。

  事主在兩個月前向婚姻登記處申請與男友註冊結婚,登記處翻查二人的出生紀錄後發現,兩人同為男性,因本港不認同同性婚姻,故拒絕讓二人註冊。

新加坡韓國准結婚

  事主認為婚姻登記處的決定剝奪其可享有的人權,故入稟法院申請司法覆核,希望推翻有關做法。Michael Vidler指出,亞洲其他國家如新加坡、韓國等均容許變性人結婚,本港的《基本法》、《人權法》亦保障公民可享有婚姻、組成家庭的權利及自由,但婚姻登記處的決定卻剝奪事主應有的權利,高等法院日前已向事主批出許可,即司法覆核已過了第一關,預計案件最快在六個月後正式審理。

  協助變性人及同性戀者爭取權益的香港女同盟會幹事煒煒估計,本港約有二百名變性人,她指政府協助市民進行變性手術,容許在身份證更改性別資料,卻不准他們結婚是自相矛盾,又指「如果由男變咗女,根據出世紙依然係男,係咪可以同另一個女人結婚?」整件事存有很多灰色地帶。她強調變性人同樣希望可以結婚,現時的做法使變性人與伴侶無法得到婚姻的法律保障,如遺產繼承等,希望今次案件可推翻現時做法,並釐清有關的法律觀點。

  醫管局稱,由二○○○年至今,公立醫院進行二十九宗變性手術,當中二十二宗為男變女,女變男則有七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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