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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報
2009年11月12日
變性「新娘」求覆核結婚權

  婚姻登記處拒絕一名變性人和男朋友申請註冊結婚,理由是她的出世紙顯示是一名男性。事主指當局這樣做是違反人權,要求司法覆核,並且獲得高院受理,稍後將會排期聆訊。有關聆訊影響全港約200名變性人,有排期等候做變性手術、由男變女的人士指出,不容許變性人結婚並不公平,亦影響遺產安排,或因而不能進行其他聯名事項,現時情況反映即使所有人已認同他的變性,但政府仍是不承認。

  提出司法覆核的變性人以W小姐自稱,她5年前接受變性手術成為女人,身份證上性別獲入境處批准由男變女。不過,《生死登記條例》規定任何人都不可以改出世紙上的性別,W小姐同樣不能更改,其出世紙顯示為男性。W小姐兩個月前計劃與男朋友結婚,婚姻登記處根據一貫做法,翻查兩人的出生紀錄,發現W小姐出生時為男性,違反《婚姻條例》要婚姻雙方必須為一男一女的規定,所以拒絕他們的結婚申請。

指不准改出生性別違人權法

  W小姐認為,當局不容許她更改出世紙性別,是違反《人權法》及《基本法》,要求法院推翻婚姻登記處的決定。代表W小姐的律師韋智達認為:「當在這情況你被界定為女人,就應該包含『女人』和由男變女的『變性女人』,用這個定義演繹法例,當事人就可以註冊結婚。」W小姐入稟申請獲高等法院受理,稍後將排期聆訊。

  正在排期等候做變性手術的Stephanie也表示,現行制度對與他們同樣處境的變性人不公平。

  他指,結婚是一個名份,以證明兩人是夫妻的關係,婚後例如遺產安排、夫婦聯名事項都可以做,現時法例不改變,即使身邊所有人都已認同兩人關係,但在政府立場仍然是不認同的。

現法例男變女可與女結婚

  是次司法覆核將影響全港大約200名變性人,根據《婚姻註冊條例》,變性人要結婚,由男性變為女性的變性人,不可以與男性結婚,但可與女性結婚,因為根據出世紙,他們是一男一女,3至4年前已有案例。

  變性人性別更改後,法律權利都因而改變,例如男性變為女性的變性人入女廁,若沒有向入境處申請把身份證的性別更改,警察看到證件上寫的是男性,可能會拘捕她;但如果已改身份證,就不一定會被人拘捕,要視乎法庭上究竟以身份證還是出世紙顯示的性別作準,現行法例上沒有列明,可以說是灰色地帶,最後要視乎法官的看法。

  至於一名東主因為知道僱員是變性人而解僱他是否構成性別歧視,律師亦指要視乎法庭是以身份證還是出世紙作為根據,同樣沒有確實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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