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
2009-6-17
衛生部發布變性手術管理規範
衛生部今天發布《變性手術技術管理規範(徵求意見稿)》。規範要求變性手術申請人須年滿20歲的易性癖患者,對變性的要求至少持續五年以上且無反覆過程,以其選擇的性別公開地生活和工作至少兩年。此外,申請人還需提交無犯罪記錄證明,未在婚姻狀態。
該規範要求,申請人須提交當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患者無犯罪記錄證明,並持有精神科醫師開具的易性癖病診斷證明,同時證明未見其他精神狀態異常。經心理學專家測試,證明其心理上的性取向的指向為異性,無其他心理變態。術前接受心理、精神治療不少於一年且無效,亦無外科手術禁忌症。
衛生部稱,該規範所稱變性手術,是指通過整形外科手段(組織移植和器官再造)使易性癖病患者的生物學性別與其心理性別相符。即切除其原有的性器官並重建新性別的體表性器官和第二性徵。該規範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師開展變性手術的最低要求。
醫院須設倫理委員會
規範要求,進行變性手術的醫院須為三級甲等醫院或三級甲等整形外科專科醫院,有衛生行政部門核准登記的整形外科診療科目。
醫院須設有管理規範、運作正常的由醫學、法學、倫理學等方面專家組成的變性手術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變性手術前申請人須提交已告知直系親屬擬行變性手術的相關證明。變性手術要報告醫務處和變性手術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獲准後方可施行。
完成每例次變性手術的一期手術後,須將有關信息按規定報送至相應衛生行政部
門。性生殖器官切除後,送病理檢查。手術後,醫院要出具有關診療證明,以便患者辦理相關法律手續。醫院還要建立健全變性手術後隨訪制度,並按規定進行隨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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