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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報
2009-9-10
韓大法院:強姦變性人 也是罪

  南韓(韓國)最高大法院今天判決,即使強姦戶籍上是男性的變性,強姦罪名也成立。因而維持了原來在一、二審時三年有期徒刑、緩刑四年的原判。

  南韓「聯合新聞通訊社」今天報導,負責第三審的大法院對一名29歲男性被告的上訴案,維持了原來一、二審三年有期徒刑、緩刑四年的原判。這名被告因強姦戶籍上是男性的變性人,違反韓國「性暴力犯罪處罰及被害者保護」等相關法律而被起訴。

  大法院表示,前二審的判決合理,不存在引發法理上誤解的違法性。

  報導指出,這名被告於去年8月底闖入釜山某住宅,劫財又劫色,用兇器威脅變性人,搶走10萬韓元(約新台幣2600元)並對其進行強姦。

  在一審和二審的判決書中都認為,受害者從小就自認為是女性,後來被確診為患上性轉換症,還進行了變性手術;此後,他的性別被公認為是女性。因此,受害者符合刑法上規定的強姦罪個體「婦女」。

  大法院於1996年曾就類似案件做出與今天截然不同的判決。當時的判決指稱,由於性染色體是男性,且內外部生殖器結構與女性不同、也沒有女性的生殖能力,因此,不能將受害的變性人視為刑法上的「婦女」。(中央社首爾10日專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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