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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7月14日(一)
監警會衰過紙老虎

  擾攘多年的《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終於塵埃落定,原本被稱作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簡稱警監會),正式改名為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簡稱監警會),並且成為法定機構。但所謂法定機構,其實卻是換湯不換藥,是政府蒙騙市民的招數,因為這個新機構既沒有主動調查權,亦沒有處分權,草案甚至令監警會的職權受到更多限制。有立法會議員直指,監警會只是一個綁手綁腳的「政府花瓶」。

  「以前睇電影,以為個個警察都正氣凜然,點知自己經歷過,先知原來警隊係咁黑暗。」今年三月警方一次搜查新界區廢料回收場調查失物行動,其中一名被捕的回收商區先生,絕未想到平日自命「行得正、企得正」的他,竟淪為疑犯,無辜被脫光衣服搜身外,更遭負責調查的警員多番侮辱,最終警方經數月調查,終於還他清白,但事件已令他對警方印象完全改觀。「我都諗過投訴,但係有乜用,咪又係自己人查自己人,又係不了了之,小市民根本無保障,更加唔使諗監警會可以主持公道,惟有自求多福喇!」區先生無奈地說。

  其實監警會升格為法定機構的討論長達十多年,立法會前日經過廿四小時馬拉松式審議,正式三讀通過《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將監警會「升格」為法定機構,但草案不但未為監警會加強監管警方的權力,亦沒有為市民提高更高的保障,甚至令監警會淪為「無調查」、「無定案」及「無處分」的「三無機構」。

  其實綜觀整條草案,政府根本沒有加強監警會任何權力。在草案下,面對嚴重投訴個案,監警會只可透過書面方式作出決定,毋須開會討論;草案亦沒有明文規定警隊成員或其直系親屬,不能被委任為負責觀察警方投訴課調查投訴的觀察員,監警會成員繼續可由特首按親疏有別的方式委任;警務處處長認為是無聊的個案,更可以不讓監警會處理。

框死職權「做難過以前」

  草案在立法會審理階段,涂謹申為彌補草案不足及進一步確定監警會的權力,曾提出七十七項修訂,後來收窄至六十四項修訂,當中包括要求在監警會職能中,加入有「覆檢」個案的職權,並非單單「觀察」;為免引起利益衝突,建議與警隊有密切聯繫的人、警隊成員的親屬或與警隊有大量業務往還的人,均不具備獲委任為監警會成員;亦建議成員中,要加入廉政專員、申訴專員或其代表,以增加公眾的認受性;亦要求賦予監警會調查所有投訴的權力,令監警會不受限制地搜查證據,可要求處長提供資料、作出解釋及回應並且可會見相關人士。

  不過當涂謹申提出有關修訂後,保安局局長李少光帶頭反對,並指現時警方接獲的每宗投訴均會透過適當渠道得到妥善處理,絕不會出現市民投訴無門或向警方作出投訴得不到處理情況,認為修訂案會引起實際操作困難,亦無助改善現有處理投訴制度,最後修訂因票數不夠而全遭否決。涂謹申指,無論是警監會或監警會都屬無牙老虎,雖然所有修訂被否決,但公眾絕不能抱消極態度,應繼續據理力爭,遇到警方不公平對待時便要作出投訴,透過投訴數字,反映對警方的不滿。另外,涂強調,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日後會繼續就監警會的職能作研究及考慮處理更多涉及警方的投訴。

  身為監警會委員的勞永樂形容「升格」後,監警會可說是進入了黑暗時代。「政府不僅無提高監警會權力,依家仲用個框框死監警會職權,以後監警會做仲難過以前。」勞永樂指,過往監警會屬行政委任組織,職能以行政方式訂明,由於並非法例條文,當中不少實際情況,都可作彈性處理。「以前警監會同警方有意見不一時,仲可以尋求特首仲裁,但變身成監警會後,所有職權由白紙黑字寫到明,日後監警會想向警方問多句,警方可以按本子辦事,費事睬你。」

新不如舊惹反感動搖管治

  城市大學專業進修學院學術統籌宋立功直言,本港警隊作為政府隊伍中,權力最大、人手最多及裝備最先進的部門,偏偏透明度極低,監警會職權更加是行倒車,新衰過舊,市民的不滿,可想而知。他又警告,市民對增加警權監察的訴求,是世界性的趨勢,愈來愈多國家增加監察警權的措施,令各監察機構有更大實權參與甚至調查警方濫權案件,若香港繼續故步自封,只會令市民產生更大的反感,動搖政府的管治。

欺壓肆無忌憚變相鄧竟成治港
百人上街抗議警強姦人權

  警方濫權嚴重,惹來包括性工作者代表、同志代表、天星碼頭以及灣仔利東街等居民忍無可忍,近百人昨舉行從警察總部遊行至遮打花園行動,指摘警方無法無天強姦人權。有市民擔心實施新搜身指引後,警方「拎正牌」任意搜身侵犯人權,亦恐怕無牙老虎監警會,變相促成警務處長鄧竟成治港。

  由近百名市民組成的民權行動組昨日於灣仔警察總部集合後,高呼「警權無限大,人權被出賣」,期間有市民把自製鄧竟成肖像放於地上踐踏,並倒貼該肖像於牆上洩憤,亦有市民難以遏止怒火向總部警徽投擲雞蛋,並躺於地上寓指警權在上。遊行隊伍其後沿途高舉「竟成新例增淫權」的橫額,指警方近日行徑違反《基本法》,至中環遮打道集會。

  參與遊行的香港女同盟發言人陳文慧指,除媒體報道的剝光豬事件外,還有許多受害人不敢投訴,去年有一名十七歲準備變性為女人的男生於機場女廁被警員質疑性別,無視他有醫生的女性證明文件,要求脫光衣服驗證,令受害人驚慌。

無理搜身免費享手淫

  關注性工作者團體紫藤的林依玲亦狠批,近日警員多次非禮並威逼性工作者以享受手淫服務,又帶同其他部門入屋拍照搜證,趕絕沒犯法的一樓一鳳。

  曾經遭警方剝光豬並要求撥開性器官以便搜身的利東街示威者王浩賢指,新搜身指引賦予警方權力玩良民,每次出入羈留室可以最低武力搜身,換言之若某人遭警針對,則可能被重複搜身。與妻子一同參加遊行的市民鍾先生亦指,他要站出來讓當局明白普羅大眾是不會接受鄧竟成或警察治港。

投訴部門權力35年無增加

  投訴警察的制度自一九七四年開始推行,初期調查市民投訴警方的工作,只由警隊內部的「投訴警察課」負責。直至一九七七年,當時總督委任了一個非法定機構,即當時的行政立法兩局非官守議員警方投訴事宜常務小組,肩負監察投訴警察課的工作。前日,立法會雖然通過監警會成為法定機構,但權力卻原地踏步,並沒寸進。

  一九八四年,由於投訴警察的數字大增,眼見有需要加強與擴大兩局非官守議員警方投訴事宜常務小組,所以於一九八六年正式成立名為「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的新組織,以取代舊有的常務小組。至一九九四年,該委員會改名為「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警監會)。

  在一九九二年,當時的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的副主席建議,監察委員會應成為法定組織,以更清楚界定其職責。一九九三年四月,立法局經過動議辯論後,政府決定立法落實一連串的建議,其中包括使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成為法定組織。

成法定機構仍有名無實

  在一九九六年,政府向當時的立法局提交警監會條例草案,並且於一九九七年六月,立法局議員以二十八票比二十七票通過了涂謹申的修訂,包括其中最受政府不滿的「賦予警監會有權利調查委員會不滿的調查結果」,但是當時的保安司黎慶寧突然在三讀之前撤回該條例草案,可見政府早於當年已經無心增加警監會監管警察的權力,充分表現其輸打贏要的管治風格。

  直至二○○二年,政府方才舊事重提,將立法建議作出公眾諮詢。條例草案經過長達十五年,直到前日才獲立法通過成為一個有名無實的法定機構。

不跟隨先進國家改革

  警權過大是全球性的問題,備受各國政府關注。各地近年積極改革投訴警察制度,如澳洲、加拿大、美國、英國、南非及葡萄牙,全國或部分省份都賦予監察警方機構實權,容許機構直接進行獨立調查,或選擇交由警方進行內部調查,甚至可以命令警方重新調查,香港的「警監」制度明顯落後於人。

沿用英國制度

  香港回歸後繼續沿用英國的投訴警察制度,但多年來一直原地踏步,未有配合時代的需要作出適當修改。反觀英國政府,在○四年率先在英格蘭及威爾斯改革投訴警察制度,成立獨立警察投訴科(Independent Police Complaints Commission),設有獨立於警察之外的調查隊伍。

  在英國新的投訴警察機制下,當地市民若對警隊不滿,可選擇向獨立警察投訴委員會或警隊投訴部門投訴。兩個不同投訴渠道各自有獨立調查的權力,但警隊一旦接獲投訴,必先向獨立警察投訴委員會匯報,由該會決定是否自行進行調查,還是交回由警方處理,該會有絕對的權利監控及跟進所有投訴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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